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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法规小知识集锦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09-06-12 10:26:49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◇ 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,典当行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
1、动产及权利质押贷款业务;
2、企业的闲置房屋、交通运输工具及个人私有房屋抵押贷款业务;
3、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处理;
4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;

◇ 典当行不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:
1、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;
2、管制刀具、枪支、弹药、军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器械;
3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
4、已被留置、质押或抵押的物品;
5、工业用金银原料及材料、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;
6、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;
7、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品;
8、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;
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、专管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,须经有关部门批准。

◇ 当票:
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当票不能转让、质押。

脚注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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